关键词:民事;承揽合同纠纷;定制电池;逾期付款;货款损失;调解员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某智通科技公司因特定项目需要,于2022年7月起与某能源科技公司就定制电池事宜进行协商。某能源科技公司按照某智通科技公司的需求,开发配套模具并完成电池样品制作后,将样品交由某智通科技公司确认。此后,双方根据反馈意见,就电池尺寸、导线长度等核心参数持续沟通调整,并最终确认定制电池的具体型号及技术要求。
2023年5月19日,某智通科技公司向某能源科技公司出具《物料承认书》,对定制电池的规格、标准予以书面确认。同日,双方签订《采购订单》,约定由某能源科技公司向某智通科技公司供应定制电池60000件,单价为7.38元/件,并约定交货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某能源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完成货物生产后,某智通科技公司要求迟延交货。后某能源科技公司于2023年7月向某智通科技公司交付首批定制电池23040件,剩余36960件定制电池则待后续通知提货。
此后,某能源科技公司多次催促某智通科技公司支付已提货部分货款并尽快提取剩余货物。直至2025年5月,某智通科技公司才支付已提货部分对应货款170035.2元。对于未提货部分,双方曾通过沟通确认签署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剩余货物提取及分期付款等事项,但最终未能正式签署。某能源科技公司认为,案涉定制电池系根据某智通科技公司特定需求生产,具有特定尺寸和技术参数,难以另行销售。货物长期积压,不仅产生仓储、管理等成本,也造成资金占用和经营损失,遂主张解除《采购订单》,并要求某智通科技公司赔偿未提货部分货款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是否应当解除;某智通科技公司未及时提货、付款是否构成违约;案涉定制电池已生产完成且难以另行销售的情况下,某能源科技公司主张货款损失及利息是否具有合理基础;如何在保障守约方权益的同时,确定某智通科技公司能够实际履行的付款方案。
处理方式方法
梳理证据,界定关系
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对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物料承认书》、沟通记录、交货情况、付款记录及利息计算材料进行了梳理,确认双方之间围绕定制电池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案涉电池并非普通通用产品,而是根据某智通科技公司的项目需求、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进行定制生产。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按照确认标准完成生产,并实际交付部分货物;某智通科技公司迟延提货、迟延付款的事实较为明确。因此,本案的主要矛盾并非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而是合同解除、损失范围、利息承担以及最终付款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后续继续争议处理时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释法明理,分析利弊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向某智通科技公司释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产品具有定制属性,某能源科技公司在收到订单并完成生产后,已经投入原材料、人工、模具开发及生产管理等成本。某智通科技公司长期不提取剩余货物,并迟延支付已提货部分货款,客观上增加了对方的库存压力和资金占用损失。若纠纷继续扩大,某智通科技公司除可能承担货款损失外,还可能面临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额外负担。
同时,调解员也向某能源科技公司说明,虽然其主张赔偿未提货货物损失及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一定事实基础,但若继续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仍需围绕产品定制属性、损失范围、货物残值、利息计算标准等问题进一步举证。即便最终获得支持,也可能面临审理周期较长、执行回款存在不确定性等现实问题。调解员建议某能源科技公司在确认主要损失能够得到弥补、付款期限明确、逾期后果清楚的前提下,适当作出让步,以提高款项实际到位的可能性。
双向劝导,平衡诉求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围绕合同解除、未提货部分损失、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保全解除和费用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多轮沟通。某能源科技公司坚持认为,剩余电池为定制产品,难以另行销售,某智通科技公司应当对货款损失承担责任;某智通科技公司则表示,企业经营存在资金压力,希望在总金额上适当减少,并给予一定履行期限。调解员通过分别沟通方式,引导双方从继续诉讼成本、举证风险、执行周期和企业经营影响等角度综合权衡,推动双方逐步缩小分歧。
敲定方案,达成和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解除于2023年5月19日签订的《采购订单》;某智通科技公司于约定期限前一次性向某能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损失17.5万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如某智通科技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某能源科技公司有权就原诉讼请求金额中扣减已付部分后的剩余未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能源科技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双方基于案涉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互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某能源科技公司并在收款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明确权责,案结事了
此外,双方还确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某能源科技公司承担。通过调解,双方将原本围绕定制产品提货、付款、损失赔偿和合同解除产生的多项争议,转化为金额明确、期限明确、后果明确的履行方案,既保障了守约方的主要权益,也避免了双方继续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经营风险。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第577条、第584条、第585条、第770条、第7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
解纷要旨
定制产品类合同纠纷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定制产品通常是根据一方的特定需求、技术参数、规格尺寸或者使用场景生产,产品完成后往往不具备较强的流通性和替代销售可能。一旦定作方迟延提货、拒绝提货或者拖延付款,承揽方不仅会面临货款无法及时回收的问题,还可能承担库存积压、资金占用、仓储管理和产品贬值等多重风险。此类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双方矛盾长期僵持,并进一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本案中,调解员没有简单围绕“是否付款”进行处理,而是先行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重点审查案涉产品是否具有定制属性、承揽方是否已经完成生产及交付义务、定作方是否存在迟延提货和迟延付款行为。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双方围绕损失范围、利息承担和履行能力进行协商。对于某能源科技公司,调解员注重保障其已经投入生产后的合理损失和回款需求;对于某智通科技公司,调解员则结合其资金压力,引导其提出可实际履行的一次性付款方案。最终,双方以“解除合同+确定损失金额+明确付款期限+设置逾期后果”的方式达成调解,实现了权利保障与履行可能性的平衡。
处理类似定制产品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准确审查订单、技术确认文件、沟通记录、交付凭证和付款记录,明确产品是否属于特定化定制产品;二是要结合产品能否另行销售、剩余货物数量、已付款情况、资金占用时间等因素,合理判断损失范围;三是要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合同是否解除、最终支付金额、付款期限、逾期后果、保全解除及费用承担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清再次引发争议。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合同解除、损失赔偿和履行安排问题,对同类定制产品供货纠纷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