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鹏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福田区鹏炬商事调解中心(下称“本中心”)的商事调解收费标准,经理事会批准,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收费原则
调解中心的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分配原则
调解费用的缴纳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收费协议
第四条 对所受理的商事调解案件的收费,调解中心应与当事 人签订收费协议,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付和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三章 费用的构成及概念
第五条 调解费用包括调解登记费、调解服务费及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调解登记费
调解登记费,指调解中心受理商事争议案件而收取的 用于对调解申请的审查、案件登记等费用。
第七条 调解服务费
调解服务费,指当事人接受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所提供的争议调解服务而应当支付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报酬、案件秘书报酬、邮递费、通讯费、场地使用费、办公设备使用费和调解中心为管理调解程序支出的如差旅费等由调解中心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费用
调解的其他费用,指除前款所列费用外,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与调解有关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调解产生的翻译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
第九条 调解登记费收费标准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或同意本调解中心调解的,应当 向调解中心缴纳调解登记费。调解登记费用按每方当事人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调解登记费的缴纳
各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分别向调解中心缴纳调解登记费。当事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调解登记费,收到提醒通知3个工作日内仍不缴纳的,视为放弃或拒绝调解。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经审核认定符合受理的,当事人所缴纳的调解登记费不再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调解服务费的计费方式
调解服务费一般采取计时方式收费,调解成功的,案件争议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在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就争议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加收调解服务费。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对于调解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调解服务费收费标准
1. 计时收费的收费标准
1) 内地案件计费标准为:单名调解员每小时人民币 1000-2000元;
2) 跨境及涉外案件计费标准为:单名调解员每小时美金200-300美元;
3) 最低计费时间为3小时,调解时间超出3小时的部分每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4) 当事人选定多名(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对于增加的调解员,可以考虑在原收费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具体由当事人与调解中心协商确定。
2. 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的收费标准
调解成功的,争议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在计时收费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计加收调解服务费:
第十三条 调解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1. 计时收费部分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取调解服务费的,调解中心应与当事人协商、估算预计用时。调解中心至少预收8个小时调解服务费。8个小时届满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再次预缴8小时的调解服务费。
其中,计时收费的调解时间指调解中心与调解员为推动案件调解成功与各方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有效沟通、协商的具体时间,包括线上或线下调解会议时间等。
2. 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部分的收费方式
在计时收费的基础上,按争议标的额分段累计加收的调解服务费,一般应由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经协商也可分期缴纳。
分期缴费的,首期费用不能少于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取的调解服务费总费用的60%,且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第十四条 调解服务费的缴纳
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缴纳数额和缴费方式,分别向调解中心支付调解服务费。
第十五条 调解服务费的返还
1.调解服务费应当返还的情形
当事人已缴纳的调解计时费用多于实际用时费用的,调解中心在结算时向当事人返还多收费用。
2. 调解服务费酌情返还的情形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程序,或根据调解规则需要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中心可酌情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调解服务费,最多不超过已收取的调解服务费的50%。
3. 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的情形
期限届满调解未成功,但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已按照调解规则及调解协议等相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应调解服务的,调解服务费不予返还。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1. 其他费用的收费范围
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1) 应当事人要求或调解需要而产生的专家咨询、法律查明、司法鉴定、文书翻译、邀请证人等费用;
2) 应当事人要求,为推动调解产生的场所、交通、住宿费用;
3) 办理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申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以及办理与调解相关的法律手续时,依照相关机构规定产生的费用;
4) 其他应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合理费用。
2. 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
由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各项费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请
且受益的,由该方当事人承担;属于双方当事人提请或同意,且使双方受益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其他费用的缴纳
当事人另行承担的其他费用,可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服务提供方或有关机构支付,也可约定由调解中心收取后转付,具体支付方式在收费协议中明确。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收费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调解费用的拖欠
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费或未按约定费用缴费的,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员有权中止调解服务;经催促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缴费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中心可以终止调解程序,双方按照调解收费协议的约定结算调解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单方申请的收费
单方申请的调解,经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调解中心及调解员为促进双方调解展开了实质性调解工作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5条规定收取相应的调解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机构的收费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仲裁机构移送调解的案件,收费标准应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商请本调解中心协助、联合调解的案件,按双方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条 其他
1. 结算期限
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员应当协助调解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结算。
2. 汇率换算
跨境及涉外案件的收费,需换算成人民币的,按调解中心决定受理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计价。
3. 特殊情况
考虑到个案的独特性,调解中心在收费方面保持充分的灵活性,对于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情况,或者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和考虑,可与调解中心协商讨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中心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鹏炬商事调解中心批量性金融案件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部分 基础费用
第一条 案件登记费按每案25元收取。
第二条 失联修复费用按待修复当事人数量代收。
第三条 银行类金融案件判决或公证节点费用按每案500元收取,执行节点费用按每案500元收取。
第四条 非银类金融案件判决或公证节点费用按每案1500元收取,执行节点费用按每案1500元收取。
第二部分 调解清收风险费用
第五条 银行房抵贷类业务按调成额6%收取。
第六条 银行车抵贷类业务按调成额10%收取。
第七条 银行信用贷类业务按调成额20%收取。
第八条 银行信用卡类业务按调成额20%收取。
第九条 非银抵押贷类业务按调成额12%收取。
第十条 非银租赁贷类业务按调成额15%收取。
第十一条 非银信用贷类业务按调成额30%收取。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业务风险费用比例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转委托类业务风险费用由作业方与转委托方按7:3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