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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示范判决破局加工承揽欠款纠纷:类案标尺校准预期,诉前一站式化解合同积欠

2026-08-28

导入:

中小微企业间加工承揽合作十分普遍,因货款、加工费拖欠引发的合同欠款纠纷频发。该类案件基础事实清楚,但双方常就违约金计算标准争议巨大,债权人期待高额违约赔偿,债务人抱有拖延观望心态,容易僵持进入诉讼程序,耗费企业时间成本。鹏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承接加工承揽欠款纠纷,创新引入法院生效示范判决作为谈判参照标尺,以案释法双向校准双方诉讼预期,推动双方在诉前达成和解,不用开庭即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为中小微企业合同欠款类案调解打造可复制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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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宇

(鹏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某数控车床加工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东莞某三维打印有限公司存在加工承揽合作,双方约定按月结算加工款项。申请人完成五金零件加工任务并完成交付,被告收货后未就产品质量提出任何异议。自2024年11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拖欠加工费用,累计欠付加工费1.8万余元。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准备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加工费,按照LPR四倍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由鹏炬商事调解中心派驻法院调解员范宇承办。本案调解存在两处现实堵点:


一是双方对违约金标准分歧突出,债权人坚持主张LPR四倍的高额违约金,债务人消极推诿、抱有拖延观望的侥幸心理;


二是辖区内同类加工承揽、服务合同欠款纠纷多发,单纯引用法条释法说服力有限,双方均难以预判法院实际裁判尺度,容易僵持不下,若进入审判程序将增加两家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时间成本。调解员调取龙岗法院生效的服务合同纠纷示范判决,该判例对同类案件违约金裁判尺度、维权费用认定作出明确司法指引,为本次调解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调解破局

沟通债务方,破除侥幸认清法律风险




调解员范宇首先向申请人核实加工交付、对账、催收全套证据材料。申请人坚持索要全额加工费以及按LPR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调解员援引示范判决开展说理释明: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情形下,LPR四倍违约金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该示范案件中,原告同样主张高额违约金与维权开支,最终法院调低了违约金标准,部分维权诉求未获得支持。调解员同时向申请人客观提示诉讼审理周期、裁判结果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引导申请人理性调整诉求。经过释法,申请人充分评估诉讼利弊,同意在违约金方面作出让步。


沟通债务方,破除侥幸认清法律风险




调解初期被申请人态度消极,一味推诿拖延,不愿直面债务问题。调解员范宇结合示范判决向其释明案件法律后果:本案加工承揽债权债务事实清晰,即便被告拒不应诉、拒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审理,本金支付义务无法免除,法院依旧会依法酌定逾期利息,并由败诉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申请人认清自身诉讼风险后,不再回避调解,但提出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额清偿全部款项,希望能够给予部分债务减免。


居中斡旋谈判,以裁判尺度敲定和解方案




调解员以示范判决确立的违约金裁判尺度作为谈判基准,双向平衡两方诉求。一方面劝说申请人放弃高额违约金的诉求,优先保障本金快速回收,避免漫长诉讼;另一方面督促被申请人正视自身债务,尽力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经过多轮磋商斡旋,双方逐步缩小分歧,达成和解意向: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5万元,一次性了结本次全部加工承揽纠纷,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加工费以及违约金的全部主张。



案结事了

双方在诉前阶段达成完整调解方案:东莞某三维打印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深圳某数控车床加工经营部支付1.5万元;款项足额付清之后,案涉加工承揽纠纷全部了结,申请人放弃其余全部诉讼主张。


达成和解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在诉前调解环节得到实质性化解,案件无需进入庭审审判程序,两家中小微企业免于承受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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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纷要旨

活用示范生效判决,把司法尺度转化为调解说理工具。中小微企业加工承揽欠款案件,基础事实往往并不复杂,但当事人对违约金、赔偿标准预期偏差极大。调解员不止单纯引用法条,而是引入同类案件生效示范判决,用真实裁判结果直观提示诉讼风险,有效修正双方不合理诉求预期,提升调解说服力。


兼顾债权实现与小微企业经营现实,推动诉前实质解纷。调解过程中既维护债权人合法回款权益,也正视债务人中小微企业经营承压的客观现状,在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之下寻找利益平衡点,推动纠纷在诉前端实质性化解,减少企业诉累。


个案形成类案指引,放大诉前调解示范价值。本案调解模式可为辖区大量同类商事合同欠款纠纷提供调解参考,以“个案调解带动类案化解”,充分发挥诉前委派调解制度效能,助力中小微企业高效处置商事欠款矛盾,降低企业纠纷解决成本。


未来鹏炬商事调解中心将持续探索“判例+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助力中小微企业纾解商事纠纷,服务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